國民年金暨勞保老年給付之優缺點分析答客問 回忠實首頁
97.7.18修正
一、什麼是「國民年金」?
答:(一)國民年金是給滿 25歲、未滿 65歲,沒有參加公教保、軍保、農保和勞保的國民參加的新制度。
(二)參加國民年金後,繳費繳到 65歲,65歲開始每個月可以領取老年年
金給付,領到死亡當月為止。
二、什麼是「勞保年金」?
答:現在的勞保老年給付只能按「一次」給付發給,為了給勞工多一種選擇,像公教人員一樣有月退可以領,因此勞保給付修正也有「年金給付」的方式,讓勞工在退休時,如果勞保年資有15年以上且年滿 60歲,可以選擇一次領回或按月領。
三、我打算最近要退休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領過後可以參加國民年金嗎?
答:在 98年 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不管所領取的老年給付年資有幾年,只要還不滿 65歲,都必須參加國民年金。
四、97年 10月 1日以後才領勞保老年給付,是否可以參加國民年金?
答:1.在 98年 1月 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之前領取老年給付的勞工,不管所領取的老年給付年資有幾年,還不滿 65歲的人,都要再參加國民年金。
2.但是,如果在 98年1月1日之後,才領勞保老年給付,就要以所領老年給付年資有沒有達到 15年來決定能否再參加國民年金,如果達到或超過15年,從領了老年給付後,就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如果沒有達到 15年,還是可以參加,加到 65歲。
五、不能參加國民年金,以後是不是就不能領 3,000元老人年金?
答:在 97年 10月 1日當時,已經年滿 65歲以上的國民,並且符合現在敬老津貼的條件,才有 3,000元的敬老津貼可以領,符合條件已經在領的人也可以繼續領。而 97年10月 1日時,年齡還在 65歲以下,則一定要參加過國民年金,未來65歲時,才有老年年金可領。
六、現在退出勞保請領老年給付,再參加國民年金,是不是比較划算?
答:原則上要先看工作的狀況來決定,如果繼續在工作,依規定應該繼續參加勞保,等到離職或退休時才可以退出勞保,而沒有工作或勞保的人才是國民年金的加保對象。至於先領老年給付再參加國民年金,是不是比繼續參加勞保划算,可以依已有的勞保年資狀況分 3種情形說明:
1.勞保年資未滿15年:可以不用急著申請,因為勞保年金實施後,請領老年給付之年資未
滿 15年,年齡又未滿 65歲,仍然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2.勞保年資 15年以上但未滿 30年:如果再工作加保,每加保1年可以再增加 2個月老年給付,保的越久領的越多,相當有利。而且勞保年金實施後,退休時也可以選擇領勞保年金,老年經濟生活更有保障。
3.勞保年資滿30年以上:若選擇領一次金,年資有 30年的上限,但是勞保年金實施後,就
沒有年資的限制,全部的勞保年資都可併入計算,也會比先領現制的老年給付加上國民年金有利。
七、為什麼勞保老年年金比現制的老年一次給付好?
答:以勞工選擇領取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來做比較,請領老年年金比較有利,比較如下:
1.如果領取一次給付:目前老年給付的平均請領金額為110萬元(平均年資25年,平均
月投保薪資約 3萬 2千元),勞工先請領這 110萬元後存入銀行,年利率以3%計算,如果他退休後每月固定領出部分金額當作生活費:
(1)若要從60歲領到 82歲(國民平均餘命),領取22年,每月只可領 5,700元當生活費。
(2)若每月領 1萬元,則大約領取 10年就用完了。
2.如果領取年金給付:
(1)這位勞工如果不領現制的 110萬元,而選擇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每個月可領1萬 2千元,領到過世。
(2)如果過世前領取的年金總額,不到一次給付的110萬元,他的遺屬可以選擇領回110萬元減掉已領取年金總額的差額,或改領遺屬年金,相當具有保障。比較領取方式如果要領到終身如果每月有 1萬元可運用領取一次金每月只可領5,700元只能大約領10年領取年金每月都可領 12,000元可領終身--註:以上係以老年一次給付可領 110萬元計算,如被保險人之給付金額較高或較低,請依比例推估。
3.展延年金
規劃中的勞保年金有展延年金,符合勞保年金請領條件者,每延後1年請領可以增給 4%,延後 2年請領增給 8%,最多增給到 20%。國民年金一律於65歲請領,並無展延年金。
八、選擇領勞保年金,會比「領了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再參加國民年金」有利嗎?
答:如前面所提到,退休勞工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後,未來 22年每月可領 5,700元,再繳費參加國民年金,雖然65歲以後可多領 3,000元,二者合計 8,700元,仍較勞保老年年金每個月可領取12,000元為低,所以還是勞保老年年金比較有利。而且勞工投保薪資越高,年資越長,勞保老年年金可領金額更多。
九、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領取比較安心、有保障?
答:老年給付是勞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60歲國民之平均餘命為
22年,勞工如果選擇一次把老年給付領完,在還這麼長的期間裡,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一)可能有存款利率下跌、通貨膨脹等因素,原來領的一次給付會貶值。
(二)可能因投資失利、給子孫花用、甚或遭人覬覦騙取而瞬間一無所有,使老年生活頓失依靠。
十、勞保老年給付以年金方式領取有何優點?如果領沒幾年就過世了,不是很吃虧嗎?
答:(一)現代人壽命延長,人老了又沒工作收入的情形下,每個月能有固定的年金收入,可以讓老年生活更有保障,不用靠子女,活的有尊嚴,而且活的愈久,領的愈多。
二)年金給付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而調整提高,不會受通貨膨脹的影響,讓錢變薄。
(三)如果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不論領多久,符合條件的遺屬都可以再領遺屬年金;如果領很短的時間就過世了,過世前領取的年金總額,不到一次給付的金額,他的遺屬可以選擇領回一次給付金額減掉已領取年金總額的差額,或選擇領取遺屬年金,相當具有保障。
十一、參加勞保比較好,還是參加國民年金比較好?
答:(一)有工作的人依規定應強制參加勞保,沒有工作或勞保的人,才需要參加國民年金,不能任意選擇。
(二)勞保比國民年金還多生育、傷病、輕度和中度殘障、家屬死亡等給付,還有職業災害的保障,這些給付項目國民年金都沒有。
(三)而且勞保有投保薪資高低的差異,最高可以保到4萬多,而國民年金因為是給沒有工作或勞保的人的保險,所以只能提供最基礎的保障,投保金額只有17,280元,相對的給付金額一定比較低。
十二、勞工有勞保是不是就不能參加國民年金?也不能領國民年金?
答:勞工在有工作期間應該參加勞保,有勞保的期間就不能重複參加國民年金;但是如果勞保中斷,例如尋職待業期間,會主動被納入國民年金,等到再加入勞保後國民年金會再主動退保。所以有工作就參加勞保累計勞保年資;沒有勞保的期間則參加國民年金累計國保年資,等到老年退休時,兩種年資都可以分別請領給付。
十三、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工作參加勞保的職災保險,是否可以參加國民年金?
答:只參加勞保職災保險,目前政策規劃傾向於可以再參加國民年金,因此並不影響國民年金加保資格,惟仍須等到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訂定公布後才可以確定;不過,如果是屬於勞保年金實施後領取年資超過 15年的老年給付者,仍不能參加國民年金。
十四、我還是要在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以參加國民年金,最晚什麼時候應該把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送局?
答:97年 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退職,符合老年給付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必須在
97年12月31日以前將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送達本局或寄送本局(原寄郵局郵戳日期在
97年12月 31日以前)。
十五、國民年金開辦後,勞保年資未滿 15年,是否就不能領取勞保年金?
答:勞工年滿 65歲時,如果勞保年資不滿 15年,但合併國保年資後有達到
15年,就可以依「實際勞保年資」計算請領勞保年金,另外以國民年金的年資,計算發給國保老年年金。
十六、報載現在很多人在辦理老年給付,將會造成勞保基金不足,以後就領不到老年給付是否事實?
答:勞保條例已經有明定「勞保如有虧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所以勞工申請的老年給付一定都領得到,勞保基金如果不夠,會由政府編列預算負責撥補,不會影響到請領老年給付的權益,可以放心。
十七、勞保年金什麼時候修法通過?
答:勞保年金法案業於97年 7月 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自 98年 1月1日起施行。
勞保年金給付介紹
97.7.24
勞工保險年金給付
依據內政部統計,60歲以後平均餘命22年,而96年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平均年齡為57.76歲,平均每件老年給付金額僅107萬餘元,實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平均22年或更長久之老年生活所需。
舊制勞保給付係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因投資不當、供子孫花用、甚或遭人覬覦騙取而瞬間一無所有,致使老年生活頓失依靠,也無法確保其遺屬之長期生活。
為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之長期經濟生活保障問題,政府自民國82年4月起即開始著手規劃老年年金制度,92年4月曾將老年年金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惟因屆期不續審退回;至96年5月更將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一併納入年金規劃,並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惟再度因屆期不續審退回;其間修正草案歷經多次朝野協商及不斷修正,再於97年2月15日重送立法院審查,終於在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過程極為艱辛,勞工保險自此正式邁向年金化,為勞工朋友提供更完善的勞保保障體系。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優點
一、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併行,勞工或其遺屬可自由選擇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
二、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且安定的生活保障
年金給付係按月領取,既安全又有保障。老年年金可提供被保險人老年退職後安定之生活所需,亦得視個人退休需求而選擇延後或提前請領;失能年金並有加發眷屬補助,可確實保障因重度殘廢不能工作之被保險人家庭經濟生活;遺屬年金另有遺屬加計,可提供被保險人遺屬長期之生活照顧。三、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年金得相互轉銜,保障完整勞保年金是按照實際保險年資為計算基礎,沒有年資上限,所以保險年資愈久,未來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愈高。且年金得相互轉銜,於領取老年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遺屬亦得改領遺屬年金,所以勞保年金制度極具保障完整性。四、領取年金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導致給付縮水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年金給付金額會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來調整,所以,年金給付是對抗通貨膨脹之最佳選擇。五、提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為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獲得最基本之生活保障,勞保年金規範各項年金給付之最低基礎保障金額,老年及遺屬年金給付最低保障金額為,000元,失能年金給付為4,000元。
參、勞保各項年金給付之內涵一、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一)提出申請,按月發給1、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2、年金給付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保險人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例如:被保險人於98年7月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本局應於98年8月底前將7月份的年金給付匯入申請人帳戶,並發給至其死亡當月份止。(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保險人之日期為準。)3、年金給付係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二)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1、「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2、「依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仍同舊制規定,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3、「其他現金給付」:仍同舊制規定,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4、「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1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三)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不論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是「三種年金給付」,於計算給付標準時,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四)為保障在條例修正施行前發生保險事故者之給付權益,得選擇適用舊制或新制之規定被保險人於條例修正施行前發生老年、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30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五)修法前有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1、老年給付:符合第58條第2項規定者,得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2、失能給付: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3、死亡給付: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4、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就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再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中,擇一請領。5、離職退保時,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其遺屬除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六)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勞工或其遺屬於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需慎重考慮,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即不得變更。(七)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勞保年金給付金額即隨同調整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自本條例施行之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年金給付金額將隨同該成長率予以適時調整。(八)三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之原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不受本條例第30條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限制本次修法係增加選擇年金之誘因,爰明定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限制。二、老年年金給付
(一)請領要件1、老年年金:(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
(2)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修正條文第58條第5項(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及第58條之2(展延或減額)規定。2、老年一次金: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v請領年齡逐步提高:自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二)給付標準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v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第2式較有利。
v舉例: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5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
(35+6/12) ×1.55%= 17,608元
(三)展延年金每延後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v舉例:陳先生繼續工作延至63歲退休,保險年資38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38+4/12)×1.55%×(1+4%×3)
=21,293元。
(四)減額年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惟尚未符合本條例所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條件者,得提前請領老年年金,每提前1年,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以提前5年請領為限。
v舉例:陳先生57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2年又11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其欲提前3年請領老年年金。
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
33×1.55%×(1-4%×3)
=14,404元。
三、失能年金給付
(一)請領要件
1、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2、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v其他失能程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仍同舊制按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
(二)給付標準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最低保障4,000元。
3、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
v舉例1: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20+7/12)×1.55%=10,208元。
Ø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20個月=64萬元。
(三)眷屬補助
1、補助對象及標準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最多加50%。
v舉例2:同前例1,張女士有眷屬2人。
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20+7/12)×1.55%
×(1+25%×2)
=15,312元。
2、眷屬資格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2)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k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k無謀生能力。l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3、眷屬補助停發
(1)配偶:?再婚。k未滿55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2)點之條件。l不符合前述第(1)k點之條件。
(2)子女不符合前述第(2)點之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v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四、遺屬年金給付(一)請領要件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二)給付標準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2、最低保障3,000元。3、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4、前述(一)請領要件第2、3點情形,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v舉例1: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Ø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v舉例2: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Ø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è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v舉例3:同前例1,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2)=18,846元。
v舉例4:同前例2,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Ø每月年金金額:6,282 ×(1+25%×2)=9,423元。
(三)請求權之行使1、遺屬資格(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2)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k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k無謀生能力。l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第(2)點子女條件之一者。
(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未成年。
k無謀生能力。l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2、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請求權之行使
(1)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前述第1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2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①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②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③提出放棄請領書。④於符合請領條件起1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3)前項遺屬年金嗣第1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1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2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1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4)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四)遺屬年金停發1、配偶:(1)再婚。(2)未滿55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2)點之條件。
(3)不符合前述第(1)k點之條件。2、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前述第(2)點至第(5)點之條件。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4、失蹤。
v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肆、勞保與國保之銜接與競合
一、勞保與國保之老年年金給付得同時請領
被保險人符合勞保及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按勞保及國保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
二、未達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之年限條件,而併計國保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於65歲時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鑑於勞工進出勞動市場頻繁,且國保施行後,勞工在勞保及國保體系均有年資,惟勞工可能因勞保年資較短,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之條件,故為確保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於併計國保年資後已符合條件,亦得於65歲時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v舉例:王先生於民國100年時年滿65歲,參加勞保年資1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參加國保年資2年,可併計勞、國保年資合計15年,即符合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之年限條件。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 ×13(勞保年資)×1.55%=6,448元。(此例選擇第2式較有利)
三、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如具有國保年資者,得依勞、國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
為兼顧失能者權益,使其於勞保及國保二個社會保險體系流動時,獲得適當生活保障,故予明定請領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時,得合併國保年資,並按各保險之給付標準分別核計「勞保失能年金」及「國保身心障礙年金」。四、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如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伍、結語政府為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建立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制度,勞保年金給付的優點較一次請領給付更多,保障更完整,請勞工朋友於退職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前要審慎思考,應就現行一次請領給付及年金給付詳予分析、計算,針對個人狀況做出最有利的選擇,以維護其自身權益,切勿急於一時請領老年給付,因為一旦經本局核付後,就不得再變更。